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呂綉錦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滅失
,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87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
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