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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易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6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新台幣)

001
易鼎營造有限公司 
許淑惠
台灣土地銀行
南崁分行
111年1月5日
27,274元
SCAA0000000
錦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