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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陳律秀 

訴訟代理人  張逸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80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2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000
139,000股
2
76-ND-0000000-0000
209,000股
3
76-NX-0000000
339股
4
76-NX-0000000
9股
總計
348,348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