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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事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1號
抗 告
人 張建智
上列
抗告人
與
相對人
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
返還
提存
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