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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事聲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45號
異 議 人 郭武明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李倉吉間
聲請
確定
訴訟費用
額事件,
抗告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
駁回
異議
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
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