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1089號
債 權 人 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廖玉萍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釋明請求金額26,520元如何計算而來?
本件股票違約交割金額13,260元,而依債權人公司113年1月2日新百王行字第001號函
略以「......本次當沖虧損違約之債務金額共計新台幣13,260元,另依規加計
違約金,得以相當成交金額之7%為上限收取違約金......」等語,違約交割賠償金額應為13,260元+(13,260元×7%)=14188.5元,與請求金額有出入,其實情如何?應具狀說明。並說明依據之法規條項數。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