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1406號
債 權 人 貿商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王維琴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王維琴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王維琴現有無實際居住於
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10樓」。
四、請提出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10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王維琴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
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或欠費住戶名單之公告(載明樓層或姓名、
期間、金額等)】。
六、請提出000213號
存證信函之「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請提出住戶規約影本,並敘明請求金額以週年利率10%核計利息之依據。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