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154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美淑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法院或檢察官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
侵占與請求金額相符事實(含人、事、時、地、金額等記載)之「完整」起訴書或刑事
確定判決書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