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1576號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翁秀芬即五木小吃店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翁秀芬即五木小吃店之最新商業事項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8,2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具狀說明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經本院民國113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