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1666號
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3,41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運送貨物之日期、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務人公司簽收之收貨單。
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