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1742號
債 權 人 余慧芬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余東青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主張借款或票款?
㈠如係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2,180,000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
本票、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2,180,000元予債務人,並由其簽章
收訖之釋明文件(
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3、借款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4、依
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
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
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況匯款之原因多端,雖可能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是借款之「清償」,甚或可能係給付貨款、交付
贈與金額、
承攬報酬,皆無法排除,是債權人仍應補強關於兩造借款
合意之證據,否則即難僅憑匯款單、支票等,即
遽認係借款】。)。
㈡若係主張票款:
1、表明兩張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