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1743號
債 權 人 沃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榮耀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債務人榮耀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務人指定
第三人耀亞美學診所為
系爭貨品之受貨人之證明文件及耀亞美學診所已受領貨品之簽章受貨單。
四、依
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