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184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哲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參萬零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參萬元自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其每月應繳本金暨按利息總額百分之五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