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1862號
債 權 人 高聖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廷彥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請敘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4,591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項目、每月應繳租金金額、積欠租金年月份之起
迄日、已付期數
暨金額、未付付期數暨金額、總金額等【註: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
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