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1894號
債 權 人 陳冠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鄭伃倢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與請求金額新台幣87,713元相符之借據、
本票、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等。病釋明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債權明細表(載明:各費用之項目、金額、必要性))【註:1、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
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
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2、借款之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缺一不可,又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
贈與…等等皆有可能,是債權人自應提出其債權證明文件】。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依
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