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2121號
債 權 人 Paramount Export Company
謝雨修律師
高至鴻律師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楓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證三釋明文件之中譯文(須載明翻譯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同時載明係依原文內容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
二、債務人楓軒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美金593,250元如何計算而得?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計算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規格、單價、金額、總金額等】,並逐一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五、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
六、債務人於港口委請
公證人就
系爭貨物品質作成之「公證報告」。
七、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九、
具狀陳明:債務人提議之和解條件(1、除已加付50%貨款外2、另加30,000元美金),雙方協商進度為何?有無成立和解之可能?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