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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促字第 2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201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關西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盛能 
訟代理人  孫子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訓裕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訓裕發給支付命令,查債權人已取得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98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其債權已獲得確認並取得執行名義,本件非訟程序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