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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促字第 2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2409號
債  權  人  林生安 


債  務  人  聯益儀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樊誌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院係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核發移轉命令,依常情於10日內送達於債務人等二人,準此,利息應自送達之翌日即民國111年4月10日起算,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