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2409號
債 權 人 林生安
債 務 人 聯益儀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樊誌儂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院係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核發移轉命令,依常情於10日內送達於債務人等二人,準此,利息應自送達之
翌日即民國111年4月10日起算,
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