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3994號
債 權 人 志鑫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972,422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五、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帳款明細表或發票,並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