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4428號
債 權 人 林文傑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辟坤興業有限公司、洪泓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辟坤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
系爭工程完工或驗收合格當日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即原裝潢工程中之「牆面、玄關」塗料施作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
期間為六、日,其起
迄年月日為何?
㈡、債務人除以工程瑕疵為由拒付工程款外,是否尚有其他原因?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