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500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黃白怡(即黃春旭之
繼承人)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黃春旭之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提出被繼承人黃春旭之除戶
戶籍謄本、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黃春旭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
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提出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經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