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5138號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采悅貿易有限公司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民國113年5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