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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促字第 5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5138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采悅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民國113年5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