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5779號
債 權 人 山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常、賴展榮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林常、賴展榮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81,713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代墊款明細表【載明代墊款之項目、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