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6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陳邑珊所得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柒萬零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六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壹佰壹拾肆元自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