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6588號
林瑪莉
林家箴
一、債務人林劍陵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參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林劍陵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瑪莉、林家箴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