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6646號
林家吉
林瑞文
邱士銘
李添進
游圳輝
黃珮珊
江權峰
陳銘成
楊慧怡
許美珠
LY SANG(李創)
HUYNH BAO CHUNG(黃寶鐘)
TA HOANG(謝黃)
前列陳玉蓮、林家吉、林瑞文、邱士銘、李添進、游圳輝、黃珮珊、江權峰、陳銘成、楊慧怡、許美珠、LY SANG(李創)、HUYNH BAO CHUNG(黃寶鐘)、TA HOANG(謝黃)共同
人 謝美蓮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菱暘金屬有限公司、陳宜達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為正確之聲明: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玉蓮清償新臺幣(下同)…元;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吉清償…元;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瑞文清償…元;④…;⑤…(
本件為可分之債,不得合併請求,應分別列明各自請求金額若干,並重新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勞工名冊之請求金額明細表)。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500元。
三、釋明請求金額4,736,061元如何計算而來?應重新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勞工名冊之請求金額明細表【1、增列債權人LY SANG(李創)、HUYNH BAO CHUNG(黃寶鐘)、TA HOANG(謝黃)之各項請求金額及其基本資料。2、增列債權人15人關於①
資遣費、②預告工資、③特休未休之計算式。3、增列債權人15人之工作年資起
迄時間。】。
四、具狀說明債務人公司未給付前項金額之原因及理由。
五、請提出債務人菱暘金屬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八、具狀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若不請求利息,亦應
具狀陳明。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