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710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捌萬壹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