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7171號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蘇柏宣(原名:蘇柏亘)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蘇柏宣(原名:蘇柏亘)之
住所在基隆市七堵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依
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