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881號
債 權 人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正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江俊德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正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登記在案,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正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求金額15,028,928元包含五個項目之金額,各項目金額應分別補正為如後所示之更正內容,並逐一檢附與各項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