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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險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源徽  
            劉美辰  
            徐愷蔚  
            徐碩駿  
            吳怡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7日113年度保險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4,4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458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