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保險字第20號
原 告 邱顯欽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資料附卷
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