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保險字第8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秀甘間因本院113年保險字第8號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萬6,72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
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 仟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註:本院
書記官列印寄送
當事人之法院規費繳款單
所載有效期限,
非本院裁定命補正之期限,當事人補正裁判費,仍應依本裁定所命期限為之,就此請詳閱繳款單所附「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書」之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