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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全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假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劉昱伶
上列
抗告人
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處分
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
裁判
費。
按
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爰
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
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
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