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22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陳○○等人間
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時,於民事假處分
聲請狀上僅記載相對人陳○○、鄭○○、陳○○、陳○○、陳○○及其等住所,且聲請人之聲請狀並未由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具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命聲請人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
姓名,及補正聲請人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合法印文,該通知函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