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21號
林顏月雲
林明煌
林俞辰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曾筱涵
聲 請 人 林麗芬
林英如
林嘉惠
張玲玉
相 對 人 林萬福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5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
債權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間假處分事件暫無執行之必要,
爰依法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等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前段
準用同法第530 條第3 項規定,假處分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三、
經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59號裁定准許在案
等情,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
堪可採認,
揆諸前開規定,
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83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