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周榮中
相 對 人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所為11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
關於禁止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土地,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謂
兩造就附表所示土地成立
借名登記,於相對人提起
本案訴訟前,聲請人恐有處分該等土地之情事,請求禁止聲請人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作成11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在案,相對人並持
上開假處分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15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於同年月18日囑託
查封前揭土地。
嗣相對人於110年5月4日對聲請人提起訴訟,請求聲請人將附表編號2至11所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經本院於111年6月30日作成11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判決,
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7月5日作成111年度重上字第741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相對人不服再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0月29日以113年度
台上字第1971號裁定駁回上訴並告確定。相對人就系爭土地對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既已受敗訴確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
準用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就系爭土地所為之假處分等語。
二、
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
債務人得聲請
撤銷假處分裁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1項規定即明。
是以,
債權人就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經判決敗訴確定時,債務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該部分假處分裁定。
三、查相對人就系爭假處分所保全之系爭土地部分請求,於110年5月14日提起返還借名登記等訴訟,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21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4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得聲請法院撤銷該敗訴確定部分之假處分裁定,是聲請人所為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