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128號
王蘭國
潘文富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
惟相對人
迄今並未給付分毫。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
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委託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進行調解,惟因相對人不同意調解方案,致調解
不成立等情,有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
可稽,足見兩造間勞資爭議並
非經調解成立或仲裁,
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