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彥翔
相 對 人 徐銘賢即上田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關於
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壹萬元予
聲請人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
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
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
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水電工一職,雙方約定每日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最後工作日為110年12月9日,茲因相對人並未給付聲請人110年12月工資,共24,225元,聲請人
乃於111年7月6日向桃園市政府聲請調解,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於111年7月20日在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1年10月20日前將
上開金額匯入聲請人於中國信託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惟迄今相對人尚積欠10,000元並未給付。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111年7月20日之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113年1月26日桃勞資字第1130005548號函檢附兩造間111年7月20日勞資爭議
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
堪認屬實。又
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
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上開未履行之10,000元部分得為
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10萬元以下,按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
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