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李素珠
相 對 人 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9月6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
相對人同意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
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其中關於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35,300元、特休未休19,048元及勞工退休金14,616元,共計68,964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於民國112年9月6日在桃園市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項目及金額共新台幣(下同)146,019元。
惟相對人僅於112年11月3日給付積欠工資31,871元及減薪補償45,184元,其餘項目並未給付,尚積欠68,964元,為此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影本為證。
經查,相對人僅於112年11月3日分別匯入31,871及45,184元至聲請人帳戶,此有聲請人帳戶明細影本在卷
可參,是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且此部分並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68,964元部分為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
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相對人原同意給付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