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86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聲請人姓名「AMINTARYAMIN 」之記載,應更正為「阿明(AMIN TARYAMIN)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
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