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范姜群治
相 對 人 三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應給付薪資、
資遣費、加班費、退休金差額等共計462,728元及
非自願離職書等語,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調解聲請費1,000元,並陳報請求主張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
參酌。然聲請人
迄今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