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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專調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靜娟 
相  對  人  葉菊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係與何人成立僱傭關係。
  ㈡陳報本案之請求權基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之說明,調解不成立之調解筆錄,並提出相關事證。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自民國86年12月起任職於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膳公司),並自112年7月31日離職,然華膳公司並未按比例給付112年之年終獎金予聲請人,且聲請人之退休金計算亦因此有差額,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112年之年終獎金及退休金差額等語。惟查,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華膳公司,卻向葉菊蘭請求本件之年終獎金及退休金,且聲請人未就本案之請求權基礎為完整之陳述、請求調解之聲明內容未載應受調解之金額、兩造前經調解不成立之調解紀錄、聲請人主張之團體協約完整內容、各項請求之計算公式依據等,聲請人均應提出說明及相關資料,如有誤載應一併更正。依上開說明,此應屬可以補正之情形,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