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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訴訟代理人  陳保志 
被      告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10日15時,在本院第3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原告漏未陳報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之時點,本件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時點到院。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