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30號
原      告  成致霆 
被      告  瑞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思樂 
訴訟代理人  曾遠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今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