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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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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45號
原      告  黃靖舜  
訴訟代理人  簡玉貞  
被      告  弘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恆  
訴訟代理人  黃尚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3年10月8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