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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48號
原      告  承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萍  


訴訟代理人  黃文君  
被      告  陳璦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049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04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