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12號
即 原 告 劉得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