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博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9,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
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