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45號
原 告 張翔竣
被 告 雨璇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28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事項:
一、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件亦
適用之。
經查,原告於提出勞動調解
聲請書狀時原聲明請求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7,235元及自勞動調解聲請書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5%法定
遲延利息,
嗣將前開聲明第1項減縮為136,530元,並不請求加付5%法定遲延利息(本院卷113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4條第1項規定,
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
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本院卷7-11、35-83頁)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113-116頁)。
二、本院之判斷:
㈠請求積欠工資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113年4月、5月工資部分,
業據提出各該月份對趟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亞賓鋁車體維修報價
暨訂購約定單等在卷(本院卷37-47頁),
本院綜合上開各項事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6,780元,應屬有理。 ㈡請求特休未休折算工資部分:
按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
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勞動事件法第38條著有規定。另按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無論是基於雇主明示的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
予以受領,則應認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已就延長工時達成
合致的意思表示,該等提供勞務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義務。查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付特休未休折算工資,經本院命被告提出原告工資清冊及出勤明細等(本院卷28頁),
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能提出,則依原告主張自111年12月21日受僱於被告,
迄離職日113年5月19日(本院卷7、9頁),共有10日特別休假日,而原告之月平均工資為60,000元(本院卷89頁),故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計算式:60,000÷30×10),原告僅請求10,500元,自屬有理。
㈢請求返還不當扣薪8,400元部分:
原告自陳:因為我有超載之交通違規而被開罰10,000多元,被告說我要負擔罰鍰6成,所以從我薪水扣6成,我原本不同意,被告一直說公司就是這樣做,因為公司排車趟及貨物給我們載,我當時有過磅,發現超載有跟被告反應,但被告說先送上來再說等語(本院卷88、114頁),可見原告出車前已發現有超載情事,仍依被告指示載運貨物,事後遭裁罰而與被告約定由原告負擔交通罰鍰6成而未爭執,則此部分之扣款係基於
兩造合意之內容,原告遲至近1年後始主張被告此部分為不當扣薪,
難認有據。
㈣請求返還交通事故扣薪半數70,850元部分:
原告自陳:112年2月2日交通事故加上同年1月17日自撞路樹合計31,700元,24,000元的部分是112年1月7日、16日各6,000元、18,000元,以上合計55,700元,公司說加上利息4,300元,合計60,000元,希望從我1月至6月薪水每個月扣10,000元。剩下的81,700元是我另外發生交通事故,都是確實發生交通事故後才扣款,我後面有同意車禍事故費用讓被告從薪水扣等語(本院卷49、90、114頁),可見被告此部分之扣款並不構成勞基法第26條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之情形,且業經原告同意扣款,則原告僅單純希望被告負一半責任(本院卷88頁),尚嫌無據。
三、綜上所陳,原告依勞基法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主文第1項係法院就勞工之請求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