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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黃瑞翔  

相  對  人  鵬錡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黎卓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及借款共計135,000元等語,然卻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訊問庭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即113年11月19日)補繳裁判費,此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