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黃瑞翔
相 對 人 鵬錡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及借款共計135,000元等語,然卻未補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訊問庭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即113年11月19日)補繳裁判費,此本院
訊問筆錄在卷
可憑。聲請人
迄今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